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罰則:
第九十五條之一: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,楚建築物所有權人。
使用人或是內中修從業者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緩,並限期改善或補辦,
預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: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 裝修違規部分。
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者,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緩,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,
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;其為公司組織者,通隻該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,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,
不尊從而繼續執業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居易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,
其為公司組織者,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。
範圍:
一、室內裝修: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。
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地板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 分間牆之變更,
但不包括壁紙、壁布、窗簾、傢俱、活動隔屏第氈等之黏貼及擺設。 |